真实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案号:(2021)皖05行终3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3日
马鞍山一位农村妇女,进了植物园干活,年纪已经过了法定退休线。有天下班路上出了车祸,公司一口回绝:“你都超龄了,咱们是劳务关系,不算工伤。”官司打到市中院,法院没认这套说法——照样认定工伤。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工伤认定资格。只要劳动者是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以“超龄就是劳务关系”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里有个流传很广的“常识”:工人过了60岁,就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出了事按人身损害赔,不走工伤。听着挺有道理,实际上是个坑。
马鞍山中院这个案子就把这层窗户纸捅破了。一位农村户籍的女工在植物园干活,年纪已过法定退休线,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公司拒认工伤,理由很干脆——“她超龄了,我们之间是劳务关系”。一审公司输了,二审接着打,中院还是那句话:照样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劳动者设年龄上限。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并没有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外。
进城务工农民超龄受伤,照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两个答复说得很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超龄就是劳务关系”不能用来挡工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讲的是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那是民事赔偿层面的事,不是给工伤认定设门槛。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也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
1. 潘某某是马鞍山市霍里镇凤山村的农民,2018年进入当地一家生态植物园公司工作。
2. 她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没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 某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4. 马鞍山市人社局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其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转头把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认定。
5. 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继续上诉到马鞍山中院。
6. 2021年3月,马鞍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层,看立法目的。法院开宗明义:《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护因工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退休的法律意义,是让人拿到相应待遇,不是让人失去保护。
第二层,看有没有替代保障。法院特意查明了这一点:潘某某虽然过了退休线,但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没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她没有别的兜底,这时候再把她推出工伤保险门外,说不过去。这一条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有没有替代保障,比年龄数字更重要。
第三层,看法律适用。最高法那两个答复针对的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本案情形完全对得上。人社部发〔2016〕29号意见也支持: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层,驳回公司的抗辩。公司主张“是劳务关系,所以不能认定工伤”,法院直接点破:相关司法解释是针对用工争议作出的规定,并非针对工伤认定进行条件限制。换句话说,就算你们之间在民事上按劳务关系处理,也不影响行政机关依《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两条线,各走各的。
给劳动者和家属:超龄不是“工伤绝缘体”。只要还在干活、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受伤就应当走工伤认定这条路。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同样在保护范围内,前提是事故责任认定自己不是主要责任。
关键在于证据。这类案子败诉,多半不是输在法理,是输在“证明不了我在那儿干活”。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牌、工作服、同事证言、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能留的都留下。没有书面合同的,这些零碎材料拼起来也能形成证据链。
还有时效,别拖。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这一年是硬期限,错过很难补救。
给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不等于免责。恰恰相反——这类员工往往参不了工伤保险,一旦被认定工伤,所有待遇都得企业自己掏,比正常参保贵得多。真要用超龄员工,单独买一份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保费不高,能兜住大头。出了事故别拿“超龄”当挡箭牌,法院不认,还容易把关系闹僵。
我在阜阳办工伤和人身损害的案子,三区五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建筑工地、餐饮后厨、小区物业、保洁绿化这些行业,超龄务工的太多了。出了事,单位一句“你超龄了”就把人打发了,家属也不知道能告。其实这类案子,法律是站在劳动者这边的,缺的往往是有人把这条路指清楚。
你手上的案子到第几步了?评论区说说
(本案案号:(2021)皖05行终37号,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例来源:北大法宝。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匿名处理。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
作者:吴明飞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2310725845),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阜阳地区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办理工伤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业领域:建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抽逃出资纠纷、民商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借款、货款)。
服务范围:阜阳市三区五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为当事人本人、家属、企业负责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