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股东抽逃出资中的「名目与实质」之争——公司账户向股东转款备注"往来款""借款""还款",法院按什么标准认定抽逃出资
"这笔钱备注写的是借款,白纸黑字,怎么就成抽逃出资了?"
很多股东被追加成被执行人时,第一反应都是这句话。账上写得清清楚楚——"往来款""还款""备用金",有的还附一份借款合同。可法院最后还是认定抽逃出资。
先说结论:认定抽逃出资,看的是资金的实质流向,不是凭证上写什么名目。备注写得再漂亮,一分钱的责任都免不掉。
一、法律看的是实质,不是备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了四类情形,实务中用得最多的是第二项和第四项: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重点在"虚构"两个字。名义上叫借款,关系是假的,照样算抽逃。
上海三中院有个案子把这个逻辑讲透了。吕淑瑶、吕永松向山汉公司实缴出资 450 万元,10 天后公司账户就把 450 万转了出去。
股东说这笔钱是"归还借款"。可法院查明:对方当初打款时备注的是"货款"。一边说还借款,一边原始凭证写货款,两者对不上;又拿不出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认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构成抽逃。
第二笔更典型。那嘉公司转给股东 500 万,备注"往来款";次日公司以"还款"名义转出 500 万。股东仍说是还借款,法院同样不采纳。
二、举证责任是倒过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换句话说,债权人只要拿出"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举证的包袱就甩到了股东身上。
天津武清区法院的一起案件就是这么判的:A 公司转入 5000 万完成验资后全部转出,主张这笔钱是替别人借的款,却拿不出借款合同,还在另案中自述过"已经实际出资到位"——前后矛盾,法院不采信。
顺带提醒一句:认缴制不是挡箭牌。抽逃出资与采取何种资本制度并无多大关联,关键看股东是否实际完成出资。挂名也一样,名义股东不能拿"我只是代持"对抗债权人。
三、除了股东,还能连带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也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写了进去。
四川德阳中院有一起入选全省商事审判典型案例的案子,划出三条线:实际转走钱的人,返还本息;全程签字盖章帮忙的人,连带;只是没管事、没阻止的,不构成"协助"。
但有个例外要注意:身份是董事或高管的,即便只是"没管住",也可能因违反监管督促义务而担责。
反过来,没拿钱、没帮忙的小股东不该被拉下水。河南郏县法院判过一起:资金由刘某一人操作并实际占有,另外两名股东不承担责任。
四、真要补,怎么做才算数
很多股东出事后赶紧往公司账户打钱,但光打钱不够。要让"补足"被认可:
转账备注写"补足出资""实缴出资",不要用"往来款""借款";
财务上做实收资本处理,不是挂在其他应付款、往来款上;
走股东会决议,同步调整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章程;
别等到被起诉才补,事后突击补足容易被认定是临时安排。
另外,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想靠时间拖过去,这条路是堵死的。
最狠的一个坑
最危险的误解是"备注写得漂亮就行"。上面那两笔,备注分别是"还款"和"往来款",最后都认定抽逃。备注是给会计看的,不是给法官看的。
公司账户上的钱和股东口袋里的钱,法律上必须分开。这条界限不靠凭证上的几个字维持,靠的是真实的交易、完整的程序、可查的痕迹。
你手上的案子到第几步了?评论区说说。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裁判规则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山汉公司抽逃出资纠纷案(备注"货款""往来款"与"归还借款"主张相悖、无证据证明借贷关系,认定虚构债权债务转出构成抽逃;后续转账未备注出资性质且无验资报告印证,补足主张不予采信)
其他参考: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例(2023年11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入选全省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案件(2025年9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件(2025年8月)。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法院发布时已作的化名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条文的类型化解读,所涉人物、企业与情节均取自法院公开发布的普法案例并作化名处理,不指向具体个案。所引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为该院个案处理意见,不代表全国统一裁判规则。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结果须结合具体事实与当地裁判口径判断。
作者:吴明飞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2310725845),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抽逃出资纠纷、民商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借款、货款)。
服务范围:阜阳市三区五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为当事人本人、家属、企业负责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