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保证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四条、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
裁判规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普法案例、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公开案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案例,并结合公开裁判文书类型化整理(当事人名称作化名处理)
朋友找你借钱,你让他再找个担保人。借条落款的地方,那个人在「担保人」三个字后面签了名、按了手印。钱到期没还,你第一反应是去找担保人——「你是担保人,他还不上,你还」。
对方一句话把你顶回来:「我这是一般保证,你先去告他,告完执行不到再说。」
能不能直接找担保人要钱,答案取决于一件事:借条上有没有写清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没写,或者写得含含糊糊,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来——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条是民法典对旧法最大的一次反转。2021年1月1日之前,同样一张没写清楚的借条,按原《担保法》第十九条,推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你可以直接找担保人。同一张纸,签字日期差一天,法律后果完全掉了个头。
而在真实办案里,真正卡住债权人的往往还不是「能不能找他」,而是「保证期间过没过」——六个月,一晃就到,而且它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月,王某做生意要周转,向钱某借款,钱某不放心,要求王某找人担保。王某找来郭某,郭某在借条落款的「担保人」处签了字。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
到期后王某果然还不上。钱某直接找郭某,郭某说自己是一般保证,让钱某先找王某,王某还不上才轮到他。钱某不同意,认为双方没约定就应当是连带担保,把王某和郭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普法案例,当事人为化名)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过一起同类型的案子:袁某出借9万元给曾某,姜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但未写明保证方式。曾某拖欠不还,袁某起诉要求曾某还本付息,并要求姜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判决姜某对曾某所欠借款本息,在曾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个争点也就此摆开:没写保证方式,到底算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之下,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保证期间怎么算,过了会有什么后果。
二、两种保证方式,究竟差在哪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给出一般保证的定义,同时给了保证人一把关键的挡箭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常说的「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给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的差别一句话能说清:一般保证是「补充责任」,先找债务人、强制执行不到才轮到保证人;连带保证是「并列责任」,债权人可以挑一个要,也可以一起要。
落到诉讼路径上,差别更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分了三层:
-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 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法院可以受理,但判决书主文要写明: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条还有第三款常被忽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法院不予准许。想一上来就冻保证人的账户,在一般保证里行不通。
三、为什么民法典把默认值改成了一般保证
旧《担保法》第十九条写的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把它整个反了过来。
背后的考量不难理解:保证合同通常是单务的、无偿的,保证人多半是碍于情面在借条上签个字,对法律后果没有概念。把「没写清楚」的默认后果设成责任更重的连带保证,对保证人明显不公平。民法典把推定改成一般保证,是往保护保证人的方向调了一格。
但这一次调整不等于法条站到保证人那边——约定优先。借条上老老实实写上「连带责任保证」几个字,法院照样按连带判。
司法解释还补了一条更细的判断口径。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
- 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法院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这条很实用:判断的关键不是借条里有没有出现「连带」两个字,而是有没有「先找债务人」这层意思。写「他还不上我还」和写「他不还我就还」,在法律上是两种保证。
四、法院裁判逻辑解读
第一步,先看合同成立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没约定方式的,按原《担保法》第十九条是连带责任保证;之后成立的,才落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一般保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两则案例,借条分别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后,保证方式的认定结果正好相反,就是这条规则的直观对照。
第二步,看约定本身。有明确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按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五条探求真意——看有没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第三步,真意探不出来,才落默认规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步,定性为一般保证后,审查起诉方式对不对。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只告保证人的,驳回起诉;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告的,可以受理,但判项要限定为「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步,审查先诉抗辩权有没有被击穿。这个抗辩权不是无条件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列了四项例外: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
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命中任何一项,保证人就不能再拿「先去找债务人」当挡箭牌。
第六步,也是最容易翻车的一步:审查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之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接着定后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管的是诉讼时效起算:一般保证,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是三年,但起算点完全不同。
还有一种常见写法要单独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担保制度解释第三十二条:这种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在旧《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同样的写法是二年。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七条专门处理衔接: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五、实务解读
给出借人
第一,借条上别只写「担保人」三个字。要写成「保证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多加「连带」两个字,法律后果差出一整个执行程序。
第二,保证期间自己约定清楚,比如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不写就是六个月,而且这六个月不因催告、协商、起诉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约定保证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想让保证人一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这类实现债权的费用,也要明确写进保证范围。
第四,分清「催债务人」和「向保证人主张」是两回事。一般保证下,保证期间内要完成的动作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保证下,是向保证人明确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后者必须留痕——书面函件、短信、微信记录、通话录音都可以,关键是能证明内容和时间。
第五,起诉时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一般保证下一并起诉法院可以受理,不用等执行完再另诉一轮,省下的是几个月的时间。
第六,主合同要变更,记得过保证人这一关。《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给保证人
第一,签字前想清楚:这一签,可能是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存款、工资卡搭进去。碍于情面的签字,法院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就给你免责。
第二,只想担有限责任,就把「一般保证」四个字写上去,同时写明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推定对你有利,别在空白的、条款含糊的纸上手快签下去。
第三,保证期间是你最实在的一道防线。一般保证下,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你就免责了;连带保证下,他没在保证期间内向你要过,同样免责。
第四,真被判承担责任,也不是白担。《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你代偿之后,可以站到债权人的位置上去找债务人要。但现实里最难的从来不是这条权利,而是债务人到那时候往往已经没什么可执行的了。
给借款人
找人担保,本质上是把人情关系变成法律责任。让担保人明明白白地签,写清楚方式、范围、期间,看着是麻烦了一点,其实是在保护你这张人情网——含糊签字的担保,最后翻脸时不但钱没了,人也散了。
六、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担保人签了字,就等于他还钱。 要看是他签了什么。没约定保证方式,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是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责任,但得先把对债务人的审判和执行程序走完,除非命中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那四项例外。
误区二:我一直在催债,保证期间就一直有效。 这是最普遍、也最贵的一个误解。《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写得很死: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打电话、发微信、上门要、对方口头答应还——这些都拦不住六个月的流逝。想在一般保证下保住保证责任,就要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债务人;连带保证下,就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提出承担保证责任。
误区三:2021年之前签的借条,现在打官司也一律按一般保证。 不一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没约定保证方式的,按原《担保法》第十九条,是连带责任保证。反过来,保证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才适用民法典的一般保证推定。
一张借条上「担保人」三个字背后,站着两种责任、两个期限、两套起诉路径。写清楚的那几行字,比事后打一年官司都管用。
免责声明:本文为公开裁判规则与公开普法案例的类型化整理,当事人名称与部分情节已作化名处理,不指向具体个案。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结果须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作者:吴明飞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2310725845),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抽逃出资纠纷、民商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借款、货款)。
服务范围:阜阳市三区五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为当事人本人、家属、企业负责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