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你钱,账上没钱,执行案子终本了。你是不是只能认栽?不一定。如果股东有这些情形,可以把股东一并拉进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常见的追加股东情形包括:

1. 股东没出资或没足额出资。公司财产不够还债,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没到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17条)。

2. 股东抽逃出资。出钱后又以各种名义转走,可以追加(第18条)。

3.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19条)。

4.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证明不了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

5. 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21条)。

另外,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第23条还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吴律师的建议:

- 起诉时尽量把公司和股东一起告,避免后面再追加的麻烦。

- 如果已经胜诉在执行阶段,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工商内档、银行流水,看股东出资和资金流向。

- 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转移财产。

公司没钱不等于债就黄了,关键是看股东有没有"套路"。

我是阜阳仲天律师事务所吴明飞律师,专做债权债务、借贷、执行、合同、股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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