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事实合同关系」——双方没签书面合同、口头说定就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认账、不结算、不付钱,承包人能不能主张工程款、按什么价算、工程量凭什么认定
"活都干完了,他现在说没合同,凭什么给钱?"
干工程的人对这句话不陌生。乡镇自建房、厂房改造、装修、零星维修,很多活是熟人介绍、口头说定就开工的——没有合同、没有图纸、没有签证单,只有一堆微信聊天记录和几张转账截图。等到活干完,对方一句"我又没签过字",不少人当场就懵了,觉得钱打了水漂。
先说结论:没签书面合同,不等于合同关系不存在,更不等于工程款要不回来。《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确实写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这条管的是"应当",不是"不这样就不成立"——只要一方已经干了主要活、对方也接受了,事实合同关系照样成立。道理很朴素:活是他叫你干的,料是你买的,房子他住进去了,不能因为他没签字就白拿。
本篇把这几件事一次说透:书面形式的条款到底管不管效力、合同无效了钱还能不能要、没签证单工程量怎么认定、口头价和鉴定价打架时听谁的、利息从哪天算起、优先受偿权那个更短的期限、以及从开工第一天起该留哪些东西。
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等于没书面就不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这条是事实合同关系的直接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3)沪0115民初9095号案件里就是这么认定的:李某祥为某建筑公司做脚手架工程,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某公路公司也否认这部分工程,但法院查明工程是李某祥按某建筑公司的指令施工的,某建筑公司又证明不了工程是别人干的——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成立,最后依据司法审价意见判某建筑公司支付李某祥 123564 元。判决后某建筑公司没上诉,还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这个案子是检察机关抗诉监督后改判的,说理写得很清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不意味着没签书面合同就无法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参考意义时还加了一句——建设工程领域的小型项目、以及大型工程分包或再分包后的项目,当事人之间不签正式书面合同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不能因为形式要件的缺失就否定实体权利。
这句话值得记牢。它把两件事分开了:形式要件缺失,影响的是举证难度,不是权利本身。
二、自然人没资质,合同无效——但钱照拿
这里有个容易搞混的地方。包工头是自然人,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这样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是不是就白干了?不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写得很明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2023 年 8 月审结的案子就是这个路数。贺某是专门做房屋建造的包工头,2019 年与邓某口头约定,由贺某包工、包料、包装修完成芦溪县某村移民安置小区两栋连体房屋的施工,每栋 40 万元、两栋合计 80 万元。贺某 2019 年 12 月开工,2020 年 7 月完成主体工程,后来因为装修的事闹翻,贺某没做装修,邓某自行装修并住了进去,前后支付工程款 433600 元。贺某主张主体工程造价 549238 元,扣掉已付款,要求再付 115638 元。
法院的认定分三步:第一,贺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之间的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二,贺某已将主体工程交付、邓某已实际入住,应视为该主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第三,工程价款以司法鉴定为准——鉴定认定已完工主体结构造价 488803.18 元,扣掉已付的 433600 元,邓某还应支付 55203.18 元。
值得注意的是鉴定费的分担:30000 元鉴定费,贺某自己负担 25000 元,邓某只负担 5000 元。理由是贺某专门从事建筑工程承揽业务,理应比对方尽到更严谨、周全、慎重的注意义务,但其事先未签书面合同,主张的工程款在金额计算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明显超出鉴定结论认定的金额,存在较大过错。
这 25000 元买了个教训:官司能赢,但你自己埋下的坑,成本得自己扛。
类似的口径在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里也有体现。夏某与刘某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接某防腐项目,夏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夏某通知验收后刘某文未组织验收、工程已投入使用,刘某文虽主张质量问题却拿不出证据,法院据此视为质量合格,判决刘某文按约定价款支付尚欠的 78614.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返还质保金 11709.72 元。法官在提醒里把这个规则概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同时对无效合同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的有限认可。
三、工程量:白纸黑字优先,没有也能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一条是没签合同的人的救命条款。它分两层:
第一层,有签证单最省事,直接按签证来,争议最小。
第二层,没有签证单不等于工程量认定不了——只要能证明两件事:一是发包人同意你施工,二是工程确实是你干的。这两点能证明,法院就可以按"其他证据"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其他证据"具体包括什么?实务里常见的有几类:
- 开工前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证明对方叫你干、说了干什么、大概什么价
- 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带时间地点的照片、视频,能看出干到什么程度
- 材料采购单、送货单、运费单据,能对应到具体部位和用量
- 人工考勤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班组长的证言
- 监理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监理的项目)
- 竣工验收单、交接记录、对方入住或投入使用的事实
- 已付款的银行流水——对方付过钱这件事本身,就说明他认这个活是你的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 年 3 月审结的一起装修承揽合同纠纷里,张某与谢某只有口头约定,施工内容、装修细节全靠电话和微信沟通,张某按进度预付了 10 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对总价款产生巨大分歧,一审依谢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总造价 20 余万元;针对局部质量瑕疵,法院酌情认定修复费用 1000 元并从欠付工程款中抵扣,判令张某十日内支付剩余 6 万余元,并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在提醒里特意点了几条: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施工内容、价款、付款节点、质保责任;妥善保存装修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施工影像资料;事实合同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完工验收后无故拖欠工程款也要承担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四、价格:口头价和鉴定价打架,多数时候听鉴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问题就出在"有约定"这三个字上。口头约定的价格,对方在法庭上一口否认,你又拿不出书面凭证,法院没法认定"约定存在",这时通常走第二条路:
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更常见的是直接走司法鉴定。上面几个案子——浦东 123564 元、芦溪 488803.18 元、萍乡 20 余万元——最后都是靠鉴定意见定的价。
这里有两个坑要提前知道:
坑一:约定了固定价,鉴定大概率不给你做。 解释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所以固定价合同别指望靠鉴定翻盘,已经签了结算协议的也别想反悔重来。
坑二:该申请鉴定不申请,后果自负。 解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主张工程款的人通常是举证责任方,别把这一步漏掉。
鉴定费也不是小数目。芦溪那个案子 3 万元,标的额大的工程案子鉴定费更高。起诉前先估算一下:争议金额够不够覆盖鉴定费、诉讼费和时间成本。
五、利息从哪天算,优先受偿权那个更短的期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没签书面合同的,付款时间往往就是"没约定",那就按这三项依次套。最常见的情形是"未交付也未结算",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这也是为什么拖着不起诉,损失的不只是本金。
再说优先受偿权。解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十八个月,不是三年。很多人盯着诉讼时效,反而把这个更短的期限错过了。解释第三十六条还明确: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价款数额大、对方又明显没钱的情况下,这个权利比什么都实在。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权只覆盖价款本身。
六、对方的常见抗辩,怎么破
"我又没签合同,不欠你钱。"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见第一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你没资质,合同无效,不用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验收合格照样折价补偿。
"工程质量不合格。" ——分情况。解释第九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芦溪那个案子,邓某自行装修入住,法院直接视为验收合格。
"你干了多少我怎么知道。" ——解释第二十条,见第三节。
"已经过了三年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工程价款结算前的"权利受损"时点怎么定,实务中常有争议,具体案件要结合催款记录、结算过程综合判断。
七、如果是发包方,怎么防止被反咬
这一节是给掏钱的一方写的。没签书面合同,吃亏的不一定只有干活的人。
第一,口头约定也要落到文字上。 哪怕只是一份简单的《施工确认单》,写清楚范围、价款、工期、付款节点、质量标准,双方签个字,后面省掉九成的麻烦。
第二,变更必须书面确认。 施工过程中加项、减项、改材料,每一次都用微信或纸质单据再确认一次。等到结算时对方拿出一张你自己都没见过的"增项清单",你就会明白这一步的价值。
第三,付款留痕,写明用途。 银行转账备注"某某工程进度款",别用现金、别转到个人卡上。已付款的证明责任在付款方,解释的实务口径也明确:仅凭发票难以认定已经支付工程款,付款方还应提供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材料佐证。
第四,别随便"先住进去"。 工程没验收就投入使用,法律上视为竣工日期起算,还可能丧失以质量不合格抗辩的权利。真有急用,先书面留一份"因某某原因先行使用,质量问题另行主张"的记录。
八、常见问题快答
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打赢?
能。上面萍乡那个案子,双方主要靠电话和微信沟通,法院照样认定了事实合同关系并支持了工程款。前提是聊天记录完整、能看出对方的身份和意思表示。只截几张图、关键内容断在中间,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问:对方是公司,我告公司还是告老板?
原则上告合同相对方,也就是公司。公司没钱的情况下再考虑股东出资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这是另一条路,需要单独主张。
问:工程干了一半对方让我停工,钱怎么算?
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按约定或鉴定价结算;停工、窝工损失,要看是谁的原因。《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问:鉴定一定对我有利吗?
不一定。芦溪那个案子,鉴定结论比贺某主张的金额低了六万多,鉴定费还自己扛了八成。鉴定是把双刃剑,它给出的是市场价,不是你觉得该拿的数。
九、从开工第一天起,这几样东西必须留
没签合同已经是个短板了,别让短板变成死局。按时间顺序:
开工前:微信上说清楚干什么、在哪干、多少钱、什么时候付、谁供料。哪怕对方只回一句"行""你看着办",也比什么都没有强。能补个书面确认更稳妥,补不了就把聊天记录完整保存,别只截几张图。
施工中:每完成一个节点拍一组带时间地点的照片或视频;材料进场留送货单和付款凭证;有变更就当场在微信上再确认一次,尽量让对方回个字。
完工时: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和结算单,用微信发、用 EMS 寄、能签收更好。对方不验收就入住的,把入住的事实固定下来。
催款时:留下每一次催款记录。聊天、通话录音、短信都行,这些既是时效中断的证据,也是证明"权利受损时点"的材料。
起诉前:把所有材料按时间线整理一遍,先估算造价,再决定要不要申请鉴定、要不要主张优先受偿权。
干活的人最容易吃亏的地方,不是不懂法,而是觉得"都是熟人,谈钱伤感情"。等感情没了,才发现连一张纸都没留下。法律不要求你必须有一纸合同才保护你,但它要求你能拿出东西证明你干了活——这两者的距离,就是你提前准备和事后补救的距离。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裁判规则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经检察机关抗诉监督后改判,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认定无书面合同可成立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按司法审价意见计价);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官网公开发布的普法案例(2023年8月,口头约定建房、无资质致合同无效、按鉴定造价结算、鉴定费按过错分担);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装修承揽合同纠纷案(2026年3月,口头约定的事实承揽关系受保护、鉴定定价、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官网公开发布的普法案例(2023年4月,合同无效但工程视为质量合格、折价补偿);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法院或检察机关发布时已作的化名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条文的类型化解读,所涉人物、企业与情节均取自法院、检察机关公开发布的普法案例并作化名处理,不指向具体个案。所引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为该院个案处理意见,不代表全国统一裁判规则。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结果须结合具体事实与当地裁判口径判断。
作者:吴明飞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2310725845),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抽逃出资纠纷、民商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借款、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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