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劳动争议 ·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纠纷
先说结论:能折,但到手的是两倍不是三倍
年假没休完就离职,这笔钱能不能折成现金?能。
但先把一个流传最广的说法纠正过来:不是三倍,是额外两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确实写的是 300%。
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补了一句:这 300% 里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你平时上班,那份工资公司已经按月发过了。所以真正另行补的是剩下的 200%。
离职前才通知你休年假,这招法院没认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过一起很典型的案子。
张某在一家公司上班。2023 年,公司给他发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通知里写着:鉴于你 2022 年、2023 年有年假 10 天应休未休,公司安排你从 2023 年 9 月 27 日到 10 月 16 日休年假 10 天,年休假休满的第二天,劳动合同解除。
张某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的认定有两层。
第一层:2022 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支持;2023 年度的没超时效,支持。
第二层更关键:公司在解除通知里突击安排休年假、并告知休满次日就解除合同,有规避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嫌疑,法院不予认可。
天数怎么算?张某 2023 年在岗 290 天,290÷365×5 天=3.97 天,去掉不足 1 整天的部分,算 3 天。
公司已经付过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只需另行支付 200%。最终判公司付张某 2023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256.18 元。
当年能休几天,按日历天折算
离职当年不满整年的,年假天数要打折。
公式写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 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 − 当年已安排天数
算出来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反过来,公司多安排的,也不扣回。
全年该休多少天,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满 20 年的 15 天。
注意「累计工作」这四个字——是你在所有单位干过的总年限,不是只算这一家。社保缴费记录就能证明。
日工资怎么算,别按月薪除以 30
算法是固定的,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日工资 = 月工资 ÷ 21.75 天。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干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算平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过一起。赵某月薪 12000 元,2019 年 9 月辞职,当年在岗 261 天。
261÷365×10 天≈7 天,12000÷21.75×7 天×200%=7724 元,法院支持了 7700 余元。
三个坑,踩一个就白忙
第一个坑:拖过一年就没了。
未休年休假工资里那 200%,法院普遍认定是法定补偿责任,不是劳动报酬,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起算点各地口径有差别:许昌建安区法院从「当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认为年休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从「第二年的 12 月 31 日」起算。
这是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不是最高法的统一规则。但有一点是共通的:越拖越被动,别攒着一起算。
第二个坑:超过法定天数的福利年假,未必折钱。
上面那起上海静安的案子里,劳动合同约定年休假 12 天,高于法定的 10 天。
法院认定超出的 2 天属于公司给的额外福利,双方没约定福利年假能否折工资,这 2 天不支持折算。
想让福利年假也能折钱,得在合同里写明。
第三个坑:写了「自愿放弃」就真没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公司安排你休年假,你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公司可以只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关键在那两个字——书面。公司口头说一句、或者拿一份入职时让你签的空白承诺书,都不算数。
想要这笔钱,四步算清楚
1. 先定天数:累计工龄满 1 年不满 10 年是 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是 10 天,满 20 年是 15 天;离职当年按日历天折算。
2. 定日工资:离职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 21.75。
3. 相乘再乘 2:未休天数 × 日工资 × 200%,就是公司还要补给你的数。
4. 留证据:社保缴费记录证明累计工龄,考勤记录、工资条证明没休过年假,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主张。
阜阳这边的当事人,十有八九是在办离职手续时才知道有这笔钱,问公司,公司一句「年假过期作废」就打发了。
公司规章制度里写「年假当年不休作废」,这类条款排除的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站不住。
你手上的案子到第几步了?评论区说说。
核心法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一年)。
裁判规则来源: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官网 2025 年 2 月公开发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赵某与某电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法院官网发布)。上述均为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则。文中法条原文经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核对。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结果须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作者:吴明飞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2310725845),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抽逃出资纠纷、民商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借款、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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