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出借(租赁)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形态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裁判规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条文,并结合江西乐平、湖南桃源、安徽宁国、河南南乐等地法院公开发布的普法案例类型化整理(当事人名称作化名处理)
「车是我的,人不是我撞的,凭什么找我?」这是借车纠纷里车主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很多人心里都有一套朴素算法:方向盘在谁手里,责任就归谁;我把车借出去,等于把风险也一起借出去了,出了事自然与我无关。
这套算法对一半,错一半。法律确实把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压在使用人身上——谁开车谁赔,这是原则。但法律同时又给车主留了一道门: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相应的」这三个字,它不是连带责任,不是替驾驶人兜底,而是按车主自身过错的大小切出一块来。审的是车主在出借那一刻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不是车主有没有撞人。
所以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借出去要不要赔」,而是「借出去之前,你查了没有、说了没有、隐瞒了没有」。这道门开在交车之前,等事故认定书下来再争,已经晚了。
一、问题的提出
老周(化名)有一辆开了六年的家用轿车,车况一般,刹车偶尔发软,他自己心里有数,一直拖着没去修。某天晚上,朋友小吴(化名)来借车,说要去机场接人。老周知道小吴的驾照前两年因为醉驾被吊销过,至今没重新考,但碍于面子,还是把钥匙递了过去,只交代了一句「开慢点」。
小吴在机场高速上追尾前车,造成前车司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小吴未确保安全车距、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司机无过错。
伤者住院花了十几万,构成伤残。小吴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老周这辆车又只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早在半年前到期忘了续。
三方争议就此摆开:
1. 伤者的损失,第一顺位该找谁?是驾驶人小吴,还是车主老周,还是保险公司?
2. 老周知道小吴没有驾照,仍然借车,他的责任是全部、连带,还是按份?
3. 车辆刹车存在隐患,这个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有没有关系,该怎么认定?
4. 商业三者险脱保、交强险额度不够,缺口由谁补?
5. 如果车不是借的,是小吴趁老周不在偷偷开走的,结论会不会不一样?
6. 如果车是被偷走的,老周还要不要赔?
这六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基本给出了答案。
二、裁判要旨
第一层,责任的第一顺位是实际使用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的逻辑起点是「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车由谁实际控制、谁从运行中获益,谁就承担第一顺位责任。车主把车借出去,运行支配已经转移给借用人,所以原则上车主不赔。
第二层,车主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且是「相应的」按份责任。 注意条文里的两个限定:一要有过错,二只承担「相应的」部分,不是与驾驶人共同连带。这意味着伤者不能直接要求车主先赔全部,再由车主去找驾驶人追;车主只在法院认定的过错比例范围内,对自己那一块负责。实务中这个比例通常在 10% 到 30% 之间,具体看过错的严重程度。
第三层,四种情形直接认定车主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四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三项和第(四)项要连着看。「其他情形」不是口袋罪,实务中常见的有:车辆逾期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把车交给明显不具备驾驶能力的未成年人、明知借车人会转手交给第三人驾驶仍出借等。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一起案例中,车主未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便交付车辆,法院认定其未尽审慎管理义务,判令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车主将逾期未年检的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法院同样认定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层,第(一)项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果要求。 不是「车有毛病」就够,条文写的是「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车灯不亮和追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据此认定车主过错;但刹车失灵导致刹不住撞人,因果关系就成立。这一项在诉讼里要靠鉴定意见或者事故认定书的成因分析来支撑,光靠一句「车平时有点毛病」是定不下来的。
第五层,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规则相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开不意味着车主当然免责——如果车主对「车能被偷开」这件事本身有过错(比如钥匙常年插在车上、车门长期不锁、明知特定人会擅自使用却不采取措施),仍然可能落在第(四)项的射程内。
第六层,盗抢车辆是例外中的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车主彻底摘了出去,因为车主对车辆失去控制完全违背其意志,谈不上任何过错。这也从反面印证了前面几层的判断标准:车主责任的核心始终是「可归责的过错」。
三、基础事实与争议焦点
1. 老周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小吴系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双方系借用关系,未支付任何对价。
2. 小吴的机动车驾驶证在被吊销状态,尚未重新取得驾驶资格;老周对此知情。
3. 事故车辆存在制动效能下降的隐患,老周知晓但未维修、未告知;车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 事故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脱保。
5. 交警部门认定小吴负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司机无过错。
6. 争议焦点一:车主老周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7. 争议焦点二:车辆缺陷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8. 争议焦点三: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情形下,交强险赔付与追偿如何处理;商业三者险脱保的缺口由谁填补。
9. 争议焦点四:伤者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各方如何列位。
四、裁判逻辑解读
第一步,先划责任顺位,再谈车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一个固定的赔付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个顺序是刚性的,不因车辆的保有人与使用人分离而改变。解释第十三条也重申了这一点,并补充: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伤者的第一笔钱来自交强险,第二笔来自商业三者险,第三笔才轮到侵权人——而这里的「侵权人」,是驾驶人和有过错的车主各自的份额。
第二步,交强险怎么赔,看的是「有没有投保」,不看开车的是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的现行责任限额,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自 2020 年 9 月 19 日零时起:有责情形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 万元,合计 20 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 1.8 万元、医疗费用 1800 元、财产损失 100 元。2020 年 9 月 19 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第三步,驾驶人无证或醉驾时,交强险对人身损害仍然要赔,但赔完可以追偿。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搞混的一层,因为它由两个文件共同构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两条合起来读,结论很清楚:人身损害这一块,保险公司要赔给受害人,赔完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财产损失这一块,保险公司不赔。立法目的写在条文的字缝里——交强险保护的是事故受害人,不是违法驾驶人,所以不让受害人承担「驾驶人赔不起」的风险,但也绝不替违法驾驶人买单。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车主将未年检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自己也要为损失承担相应部分,道理相通。
第四步,商业三者险能不能赔,看合同约定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无证驾驶、醉酒、肇事逃逸通常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事由。这类免责事由往往同时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按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将该类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作出提示后即生效,不再以「明确说明」为要件。所以脱保或被拒赔的缺口,最终落回驾驶人和有过错的车主身上。
第五步,车辆没投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先顶上来。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对车主来说是最实在的一记: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要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令其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注意这里与前面「相应的过错责任」不同——未投保交强险产生的责任,是先在限额内承担,性质更接近法定先行赔付义务。
第六步,车主的过错比例怎么定。 法律没有给出固定数值,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损害后果综合裁量。从各地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看,单纯未审查驾驶资格的情形,比例多在 10% 至 20%;同时叠加车辆缺陷、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等多个过错的,比例会往上走。反过来,车主尽到了审查义务——查验了驾照、确认了准驾车型相符、车辆按期年检并投保、交付时说明了车辆状况——那么即便车辆在借用期间出了事,车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步,事故认定书不是终局结论。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认定书解决的是事故成因和责任划分,不解决车主与驾驶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车主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认定书之外另行审查的事项。
五、实务解读
对出借人(车主)而言,交车前的四件事一个都不能省。
第一,查证。看驾照原件,看准驾车型是否与车辆相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吊销或注销。C2 驾照开手动挡,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出借人一样落进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第二,看人。观察对方是否饮酒、是否服用药物、精神状态是否适驾。饭局上被借车,是最容易出事也最容易担责的场景。
第三,查车。制动、灯光、轮胎这几项自己能看的看一遍,年检有没有过期,交强险在不在有效期内。知道有毛病又不说,一旦这个毛病成了事故原因之一,第一项就对上了。
第四,说清并留痕。车辆有什么状况、保险到哪天、能不能转借他人,交付时说清楚。微信里留一句「车只给你本人开,别再转给别人」,成本几乎为零,真出了事是能用的证据。
对借用人而言,两件事要明白。
一是无证、醉驾、毒驾情形下,交强险对人身损害会先赔给受害人,但保险公司赔完可以向驾驶人追偿;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得自己掏。二是别转借。车主明确交付的对象和实际驾驶人不符的,实际驾驶人、中间转借人、有过错的车主可能同时被卷进来,关系会变得更复杂。
对受害人(伤者)而言,起诉该列谁。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常规打法是:驾驶人、有过错的车主、交强险公司一并起诉,请求将商业三者险公司也列为共同被告。顺序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先交强险、再商业三者险、最后侵权人份额。
举证上,各方各盯各的。
受害人盯三样:事故认定书、损失凭证(医疗费、误工、护理、伤残鉴定)、车辆与保险信息。车主想免责,就盯自己尽到审查义务的痕迹——查验驾照的记录、交付车辆时的沟通记录、年检与投保凭证。受害人想让车主担责,则盯车主的过错——车主明知驾驶人无证、明知酒驾、明知车辆有缺陷而未告知。这几项都涉及车主的主观状态,往往需要结合双方关系、在场证人、聊天记录、交警询问笔录综合认定。
还有一种情形要单独说:车借出去是为了顺路载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减的是驾驶人的责任,不等于车主的责任也一并免除;车主自身的过错,仍按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单独评价。
六、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车不是我开的,出了事就一定跟我没关系。 这条只在车主无过错时成立。法律判断的是出借那一刻的审查义务,不是事故发生那一刻谁握着方向盘。明知对方没有驾照、明知对方喝了酒、明知刹车有问题还不说,这三种情形下车主很难全身而退。
误区二:车主一有过错,就要和驾驶人一起连带赔全部。 不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写的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按份责任。受害人不能绕过驾驶人直接向车主主张全部损失,车主只在法院认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真正可能让车主承担更重责任的,是未投保交强险——那一项按解释第十六条,是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性质与过错按份责任不同。
误区三:车被别人偷开、偷走出了事,车主照样要赔。 要分两种。被盗抢的车辆肇事,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赔。但「未经允许驾驶」不等于盗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对前者单列了规则: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钥匙常年插在车上、车辆长期不锁、明知某人会擅自使用却不加防范,都可能被认定为第(四)项下的过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条文的类型化解读,所涉人物与情节均为化名处理的示例,不指向具体个案。本文仅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结果须结合具体事实与当地裁判口径判断。
作者:吴明飞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2310725845),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建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抽逃出资纠纷、民商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借款、货款)。
服务范围:阜阳市三区五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为当事人本人、家属、企业负责人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