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公司账上没钱,法定代表人理直气壮地说"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你找我没用"。很多债权人听到这话就泄了气,以为钱真的打水漂了。其实在执行阶段,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完全可以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让股东个人掏腰包。今天我就把实务中最常见的7种追加股东情形讲清楚。

一、公司没钱,不等于股东没责任

很多人有个误解:有限责任公司嘛,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没钱就没办法。这话只对了一半。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依法出资、依法经营。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法律就要"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给了债权人一把利器,不需要再另案起诉股东,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即可。

二、7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一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抽逃出资的股东。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该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种,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种,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种,股东利用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上述滥用行为的。公司法第23条第二款还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申请追加股东要注意什么

第一,必须先进入执行程序,并且执行法院已经确认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这是追加股东的前提条件。

第二,准备好证据。比如工商档案中的出资情况、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个人与公司资金往来记录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在股东,但债权人至少要提供初步线索。

第三,注意时效。追加被执行人要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终结后再想追加会比较麻烦。

第四,被追加股东有救济途径。股东如果不同意,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所以债权人也要做好应诉准备。

第五,建议找专业律师把关。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公司法、执行程序交叉领域,材料准备和程序把握都很关键,一次被驳回可能耽误整个执行进程。

我是阜阳仲天律师事务所吴明飞律师,专做债权债务、借贷、执行、合同、股权、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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